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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马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高立峰审判员刘雪娇人民陪审员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马建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