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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韩某。被告:康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