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蒙鹏飞诉余光美、彭国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鹏飞,余光美,彭国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蒙鹏飞,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被告余光美,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彭国才,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鹏飞诉被告余光美、彭国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鹏飞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蒙鹏飞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云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