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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李玉芳与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李玉芳,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异字第24号异议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蒋丽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玉芳。被执行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贾涛,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本院在李玉芳申请执行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众信执字第215号公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四宗土地进行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异议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李玉芳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众信执字第215号公证书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的借款合同中涉及异议人的担保,此担保协议不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范围。在《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8月26日执坚字第126号)》中有明确规定:公证机关能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故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德众信执字第215号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玉芳(甲方)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于2013年3月5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由被执行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丙方)提供担保。三方约定:当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信函方式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核实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收到公证机构寄出的《债务人履约情况核实函》后10日内回复公证机构,并提出债务人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债务人履约情况核实函》,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证明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强制执行。201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了(2013)德众信证经字第5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申请执行人李玉芳申请,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了(2014)德众信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玉芳持(2013)德众信证经字第5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德众信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应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做出的(2013)德众信证经字第564号公证书是依据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做出的,且异议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方符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做出的(2013)德众信证经字第5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德众信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异议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德州岳泰塑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韩金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