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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肖泽松与赖志军、丁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松,赖志军,丁丽平,赵喜梅,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圣豪伊莎雪莱照明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672-3号原告:肖泽松,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蔡双全,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丁丽平,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赵喜梅,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耐德C栋1楼及5楼。法定代表人:赖志军。被告��中山市古镇圣豪伊莎雪莱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城工业区顺康大道**号之四。法定代表人:赖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肖泽松诉被告赖志军、丁丽平、赵喜梅、中山市卡耐基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圣豪伊莎雪莱照明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丁丽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B3-10幢(现售权属座落: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凤溪二径19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240299号]的房地产价值相当于**万元的产权份额,并由担保人中山市宇嘉电线电器有限公司以公司内市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丽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B3-10幢(现售权属座落:沙溪镇新濠路88号华发生态庄园凤溪二径19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240299号]的房地产价值相当于**万元的产权份额。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晓恩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