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阴玉璐诉张昉、李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玉璐,张昉,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65号申请执行人阴玉璐,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昉,男,住郑州市柳林镇。被执行人李萌,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回族。阴玉璐诉张昉、李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昉、李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阴玉璐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张昉、李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阴玉璐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阴玉璐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昉、李萌名下银行存款22894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