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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铁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韩邦国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邦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铁民初字第60号原告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磊。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邦国。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邦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蚌埠瑞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