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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彩霞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曲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永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员。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彩霞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行执字第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德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