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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孔泓棋、张旗凯与张旗凯、汤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泓棋,张旗凯,汤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535号原告:孔泓棋。委托代理人:楼晓航。委托代理人:董瑞阳。被告:张旗凯。被告:汤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泓棋与被告张旗凯、汤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