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苏家富、刘阳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刘阳容,苏家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板桥村3组。代表人:苏承金,男,汉族,1939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苏钰全(苏承金之子)。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刘阳容,女,汉族,5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苏家富,男,汉族,50岁,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苏家富、刘阳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苏承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苏承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苏承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