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洪彰与万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彰,万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23号原告:张洪彰。委托代理人:孙永成,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应泽,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荣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系该局局长。原告张洪彰诉被告万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金飞云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