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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立新与张建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立新,张建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顾立新。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立新与被告张建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立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顾立新承担。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