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立新与张建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立新,张建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顾立新。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立新与被告张建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立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顾立新承担。审判员 陈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