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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崔明谦与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谦,孙雷,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崔明谦,男。被告:孙雷,男。被告: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负责人:公振军。委托代理人:冯洪爱,该公司职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杜际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郝孟雨,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谦与被告孙雷、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谦撤回对被告孙雷、茌平县新世纪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70元,两项共计195元,由原告崔明谦负担。审判员  刘琬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