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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严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32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严某某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严某某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严某某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严某某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严某某五,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一、严某某二、严某某三、严某某四、严某某五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