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夏明月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明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合肥明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龙塘青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明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合肥明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为3130005123925809,金额为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启东市铭江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海华建材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合肥明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已找回上述遗失的票据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100元,由申���人合肥明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永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轶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