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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西洋、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银福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西洋,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银福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40号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西洋,男,汉族,住址:白银市平川区。被告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银市盛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平,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银福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黄西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恒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西洋、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银福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账户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西洋、甘肃天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市盛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银福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