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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吴某、成都驰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吴某,成都驰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康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一:吴某,男,回族,1993年8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二:成都驰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晓林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法定代表人:叶畅本院收到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吴某、成都驰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