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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磊,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居民,现住屯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