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文谋琼与华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谋琼,华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文谋琼,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绪国,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华钢,男,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系被告华绪国之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谋琼诉被告华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谋琼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谋琼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文谋琼负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