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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非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官月、孙双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非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鹏林,局长。被申请人官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官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官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广场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X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