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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孝明、项全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孝明,项全飞,陈有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孝明,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项全飞,女,1953年7月15日生,苗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陈孝明(项全飞之夫),男,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陈有全,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陈孝明、项全飞要求宣告陈有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孝明、项全飞诉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失踪,至今音信全无,现申请人年迈多病,无人奉养,无经济来源。陈有全失踪以达到法定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陈有全死亡。经查:申请人陈孝明与项全飞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陈有全,男,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陈孝明与前妻(已故)之子。陈有全于1995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逾21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5日在当地张贴寻找陈有全的公告,又于2015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有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有全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有全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逾21年。申请人陈孝明、项全飞作为陈有全的父亲和继母,申请宣告陈孝全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有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