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蒲海川申请执行白孝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海川,白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蒲海川,男,1969年3月生,汉族,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白孝珍,女,1971年9月生,彝族,现住所不详。蒲海川申请执行白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255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现已离开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不详,虽经我院采取相关措施,但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开法执字第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期间,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曲建良审判员 许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绕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