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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丁立军与郭凤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军,郭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丁立军。被执行人郭凤勤。关于丁立军与郭凤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凤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凤勤在张凤珍处有到期债权268700.00元,在王立萍处有到期债权1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