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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群英与胡松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松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群英。上诉人胡松贵为与被上诉人黄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黄梅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胡松贵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