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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连军与张明军、王秀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军,张明军,王秀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重初字第5号原告:张连军。被告:张明军。被告:王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军诉被告张明军、王秀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袁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