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连军与张明军、王秀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军,张明军,王秀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重初字第5号原告:张连军。被告:张明军。被告:王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军诉被告张明军、王秀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袁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