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合肥傲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傲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傲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保,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991元(其中货款66933元、案件受理费737元、执行费921元、公告费4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