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