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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异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忠江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异字第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