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夏平与被告时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夏平,时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武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时亚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夏平与被告时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夏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夏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