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殷秀芝、尤良法与孙连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481-1号申请执行人殷秀芝,农民。申请执行人尤良法,农民。被执行人孙连富,农民。申请执行人殷秀芝、尤良法与被执行人孙连富债权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射兴民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孙连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殷秀芝、尤良法支付医疗费61839元。案件受理费814.5元,执行费83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兴民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为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