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诉被告钱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02号原告张华。被告钱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钱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