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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志勇与戚晟铨、阁凤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勇,戚晟铨,阁凤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吴志勇。委托代理人淳军,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晟铨。被告阁凤玲。委托代理人戚晟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何跃,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俊。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志勇诉请:1、判令被告戚晟铨、阁凤玲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302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的事项(一)2014年11月2日20时25分许,戚晟铨驾驶川A*****号车沿科华南路行驶至科华南路与濯锦路口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吴志勇相撞,致吴志勇受伤,车辆受损。经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戚晟铨负全部责任,吴志勇无责任。(二)事发后,吴志勇至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戚晟铨已垫付医疗费1000元。(三)川A*****号车车主为阁凤玲,戚晟铨系借用阁凤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戚晟铨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四)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项目有:1、医疗费24140.7元;2、住院天数为65天;3、误工时间为155天;4、财产损失为500元;5、自费药比例为15%;6、护理费为5200元。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一)误工费。为证明误工损失,吴志勇提交了:1、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证明吴志勇自2013年7月26日至今在其单位工作,担任工程人员职务,月收入为3000元;2、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吴志勇为其公司成都市二环快速公交项目部工程部员工,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4月5日因车祸未上班,误工155天;3、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明吴志勇具有进网从事电工作业的资格,作业类别为高压类。本院认为,吴志勇作为具备电工从业资质的高压类安装维修人员,从事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月收入3000元与行业标准基本一致,符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吴志勇的误工损失按100元/天计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吴志勇住院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600元,营养费酌定13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判决结果本案吴志勇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49540.7元。川A*****号车所有人阁凤玲将车辆借给戚晟铨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戚晟铨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戚晟铨应当对吴志勇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川A*****号车在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戚晟铨应当承担3621.11元(自费药),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应当承担45919.59元。由于戚晟铨已垫付医疗费1000元,故戚晟铨应当向吴志勇支付2621.11元,平安保险蜀都支公司应当向吴志勇支付45919.59元。吴志勇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晟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志勇2621.11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志勇45919.59元;三、驳回原告吴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戚晟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