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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建彪与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彪,梁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叶建彪,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梁建国,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彪诉被告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40元,由原告叶建彪负担。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