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建彪与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彪,梁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叶建彪,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梁建国,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彪诉被告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40元,由原告叶建彪负担。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