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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万习成与张永富、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习成,张永富,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万习成。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被告张永富。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尚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习成与被告张永富、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为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两被告均居住在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朝阳镇,因此,该案应移送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朝阳安置小区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张玖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