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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廖小明与唐全生、蒲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明,唐全生,蒲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541号原告廖小明,男,生于1979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仁来,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唐全生,男,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蒲菊华,女,生于1974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明诉被告唐全生、蒲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廖小明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向孝金审 判 员  鲍 徐人民陪审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