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冯元见与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元见,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冯元见。被告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高成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元见与被告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元见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元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元见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长生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冯元见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