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华玮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玮,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玮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8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