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远盛装饰材料厂与曾永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永正,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远盛装饰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永正(曾用名曾卫彪),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远盛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朱晓林,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钟德铭,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曾永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远盛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曾永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曾永正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永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智斌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