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梁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