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建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建字第3号原审原告何卫洪。原审被告金波。原审被告连晓燕。原审被告戴新民。原审原告何卫洪与原审被告金波、连晓燕、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杭建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建检民(行)监(2015)33018200004号检察建议。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认为,根据何卫洪、金波于2015年5月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以及转账汇款凭证,可以认定在金波支付何卫洪借款本息145000元后,(2012)杭建商初字第97号案涉借款债务已经消灭。(2012)杭建商初字第97号判决认定何卫洪与金波仍存在120000元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不当。为此,经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建议本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国平审判员 王纲强审判员 吕兆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