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冬霞与陈涛、勾宗铭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霞,陈涛,勾宗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霞,女,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瑶,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涛,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王文东,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宗铭,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诉人陈冬霞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