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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冬霞与陈涛、勾宗铭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冬霞,陈涛,勾宗铭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霞,女,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瑶,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涛,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王文东,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宗铭,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诉人陈冬霞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