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荣德实业有关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武汉荣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雅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杰,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胡泽学,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治辉。委托代理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荣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荣德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荣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荣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武汉荣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审 判 员 张 鸣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