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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洪坤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洪坤,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1995年11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洪坤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洪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赵洪坤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104号温馨快捷旅店内,趁店主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盗走现金人民币502元,貂皮大衣1件、华为手机1部、男士西裤1条、腰带1根(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950元),驾驶证、车钥匙、身份证。现貂皮大衣、男士西裤、华为手机、腰带、车钥匙、驾驶证、身份证件已追缴返还王某某。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赵洪坤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洪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赵洪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赵洪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洪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