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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再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锐与马厂金鑫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锐,马厂金鑫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再初字第00010号原审原告周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金军,沭阳县李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马厂金鑫服装厂,住所地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负责人施建林,厂长。原审原告周锐诉原审被告马厂金鑫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沭开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并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沭民监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审理中,原审原告周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沭开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周锐撤回原审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仲其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