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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占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马占仓,男,回族,生于1958年8月1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都天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占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4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龙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