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苏赖辉与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赖辉,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44号原告:苏赖辉,男,1982年10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媛,女,1985年5月18日生,系原告苏赖辉妻子,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320-X。法定代表人:黄永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俊,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赖辉与被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赖辉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赖辉负担。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