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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席中南与席壮胖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中南,席壮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席中南,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席壮胖,男,汉族,现年48岁。本院在受理申请席中南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17日发出(2015)西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席壮胖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法院进行了送达,但此地址由于被申请人席壮胖与其家人均未居住,导致无法送达,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中所载明的借款数额持有异议,认为没有借75000元,而只借了50000元。另查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因此,申请人要求给付的金钱中有违法所得,且数额不确定。综上,申请人在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三)、(四)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中南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5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翠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勤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