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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吴学忠与郭立亮、汤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忠,郭立亮,汤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吴学忠。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立亮。被告汤爱民。(系被告郭立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忠诉被告郭立亮、汤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立亮、汤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忠撤回对被告郭立亮、汤爱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42.00元,减半收取1,221.00元,由原告吴学忠承担。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