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吴学忠与郭立亮、汤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忠,郭立亮,汤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吴学忠。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立亮。被告汤爱民。(系被告郭立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忠诉被告郭立亮、汤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立亮、汤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忠撤回对被告郭立亮、汤爱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42.00元,减半收取1,221.00元,由原告吴学忠承担。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