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贺某,杨某甲等与汪某,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贺某,杨某丙,汪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68年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杨某乙,男,生于1973年6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贺某,女,生于1943年5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丙,男,生于1986年5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汪某,女,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意邦,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汪某,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杨某甲,杨某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杨某甲、杨某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贺某、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蓝文军代理审判员 程 塬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