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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抚宁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17号原告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97号6楼。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被告抚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金山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石兆旭,县长。原告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抚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1999年11月27日,被告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用南戴河土地置换改制企业银行债务县长办公室纪要的通知》,通知决定用南戴河土地置换银行债务;2000年12月28日,被告印发《关于划拨给抚宁县棉纺厂、宏达鞋业有限公司土地的通知》,通知决定从南戴河二小区拨给抚宁县棉纺厂、宏达鞋业有限公司土地作为养殖用地。2005年7月,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抚宁县城东钟庄24904.89平方米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载明竞买人以支付收购资金不低于605万元,同时接受原企业债务,另接受南戴河二小区土地51.4亩(养殖用地)及交行贷款本息718万元的条件,参加竞标。原告通过竞标,取得了出让方的土地,同时取得了抚宁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的抚国土用(2006)第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明确载明原告为南戴河二小区面积为34313.28平方米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但该土地使用过程中,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却以抚宁县渤海林场的原《林权证》为由,认为其从渤海林场租得该土地,在原告的合法土地上建造垃圾转运站,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变更抚林证字(2002)第23号《林权证》,将南戴河二小区34313.28平方米土地从林权证中拨离出来。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抚林证字(2002)第23号《林权证》,将南戴河二小区34313.28平方米土地从林权证中拨离出来,实质是与渤海林场就南戴河二小区面积为34313.2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此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张少杰审判员  刘爱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玲 关注公众号“”